从清康熙二十四年(1685年)立县,直到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,长达264年,也就是在清朝,整个中华民国时期,花县的县城都在今天的花山花城。直到解放后,195年4月18日,根据花县第一次人民代表会议决议,花县人民政府由花山花城迁往花山洛场村,该址成为花县人民政府所在地。1954年6月25日,花县人民委员会成立,将办公所在地设于此,县委县府曾短暂时间合署办公。而到1955年9月,花县人民委员会从洛场迁往新华,县府属机构亦随之迁往。也正是从1955年起,不管是县府、市府(1993年,花县撤县设市)、区府(2年,撤市设区),一直都设在新华位于洛场村的花县人民政府旧址建筑主楼两层,两旁是一层的附楼,是当时惯用的三角形的苏式风格,该址是现今花都区为数不多保存较为完整的苏式建筑。由于年久失修,花县人民政府旧址无论外墙还是内部结构,都出现了不同程度的破损。因此早在213年,花山镇政府就将花县人民政府旧址的外貌按原貌恢复,内部按当时的建筑风格进行地砖的重新铺设、墙壁粉刷翻新以及家具的摆设。…详情 ▷